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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二)

发布日期:2018-03-15 作者: 点击:

烟台代理记账



烟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四)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烟台嘉诚会计事务所是烟台市财政局最早审核批准设立的会计代理机构。经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工商税务代办、代理记帐、申报纳税、财务管理咨询服务等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烟台市稳健经营十几年,一群非常专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拥有专而深的会计专业能力,准确高效完美的做事风格,积累了丰富的行业实战经验。烟台代理记账欢迎拨打电话1875455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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