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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

发布日期:2018-03-14 作者: 点击:

烟台代理记账



烟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二)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烟台嘉诚会计事务所是烟台市财政局最早审核批准设立的会计代理机构。经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工商税务代办、代理记帐、申报纳税、财务管理咨询服务等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烟台市稳健经营十几年,一群非常专业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拥有专而深的会计专业能力,准确高效完美的做事风格,积累了丰富的行业实战经验。烟台代理记账欢迎拨打电话1875455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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