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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票使用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今天烟台代办公司小编对于发票管理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发票印制
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设专人负责办理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对某些特殊经营行业,可由各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发票格式、内容,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发票印制通知书".
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二)发票领购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交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
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方式。
(三)发票开具
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标准的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取得发票的管理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要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白条或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将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六)违法处理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烟台代办公司小编对发票管理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